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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化福建地勘院拆迁重建项目综合办公楼工程设计招标问题的处理决定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09-03

违法当事人名称: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福建地勘院

处理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处罚类别:警告

处理时间:2009-3-31

期满时间:

具体内容: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福建地勘院:

   你院《关于我院重建项目招投标事项有关情况的报告》(闽化地【2009】8号)收悉。我委已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闽发改备【2008】A00025号文)。现你院申请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等内容进行招标方案的核准,但在此之前,你院已经自行委托设计部门完成了综合办公楼工程的设计工作。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九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第九条关于设计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规定,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院予以警告。同时,鉴于以上问题的产生系你院对有关文件规定不甚了解所致,且考虑到综合办公楼设计费用较低,且设计工作已经完成,在组织设计招标势必造成国家投资浪费等因素,同意你院不再另行组织综合办公楼设计招标,但研发楼、仓库工程的设计仍须依法开展招标工作。请你院以此为鉴,认真学习贯彻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今后严格依照我委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项目的后续招标工作,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你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福建省发展改革委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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