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档案的公告 (国内)
2009-12-02
违法当事人名称: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处理机关: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处罚类别:警告
处理时间:2009-8-19
期满时间:
具体内容: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中央
空调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投诉问题的处理决定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今年8月7日,我委接到有关方面转来对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违规发布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投诉。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市纪委、监察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招标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发现该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1、该工程存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涉嫌串通投标。经查实,该工程开标前,即7月27日、29日、31日等几天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厦门开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所代理厂商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多达数十次的频繁电话联络,就招标文件的实质性问题进行沟通。随后,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有利于该投标人的条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该行为违反了《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暂行规定》(漳政综[2008]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实行网上投标答疑和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的制度”的规定和第二十一条关于“解答投标疑问实行网上答疑:(一)投标人的投标疑问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指定的电子信箱或通讯地址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传递给招标人,但投标人不得署名”的规定,该事实已构成涉嫌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行为。
2、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发布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经查实,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在未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bet28365365上发布《关于公布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招标最高控制价等相关事项的通知》,且宣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经招标人研究决定,现就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等相关事项公布如下:……”,该通知第三条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招标人同意,以致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严重损害了招标人和投标参与人的利益。此行为违反了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也违反了《漳州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漳政综〔2007〕112号)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在遵守业务规则的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告知委托人需要知道的信息”和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的规定。
3、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在截标前15天发布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09年7月31日发布澄清修改,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中央空调安装工程于2009年8月4日截标,前后时间间隔仅五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
4、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澄清修改未同时在市指定网络媒介公布,也未同时在该媒介告知投标人索取上述书面文件的办法。经查实,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31日在福建招标采购网上发布的澄清修改,与其2009年7月30日在漳州招标采购网发布的内容不一致,增加了第三条内容;且增加的第三条内容没有按照市政府规定在市指定网络媒介同时发布,违反了《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暂行规定》(漳政综[2008]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应当对所有的投标疑问进行答疑,所有招标答疑内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招投标活动其它变更通知,应在国家指定媒介和市指定网络媒介上公布,同时应在该媒介告知投标人索取上述书面文件的办法,并实行不记名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等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涉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发布招标澄清修改、未按规定在截标前15天发布澄清修改、发布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未同时在市指定网络媒介发布等违法违规问题,现决定: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今年7月31日发布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不得作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即该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无效,评标委员会根据该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所进行评标的评标结果也相应无效。该工程项目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或依法重新招标。
2、对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涉嫌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发布招标澄清修改、未按规定在截标前15天发布澄清修改、发布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未同时在市指定网络媒介发布等行为,违反了《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规定》(漳委办〔2009〕32号)第八条规定,根据《漳州市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责任追究规定》(漳委办〔2009〕32号)第十五条规定,对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违规问题给予警告,并记入不良诚信档案记录一次;同时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庄金蕊记入不良诚信档案记录一次。
3、对该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依据有关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再进一步研究处理。
各有关行政相对人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